内部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内幕交易规制。
本规定旨在依据《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法》(以下简称“法”)及各项法规,为实现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内幕交易,就公司内部信息的综合管理及适当公开等事项作出规定。
① 本规定所称“内部信息”,是指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KOSDAQ市场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定》”)第1编规定的披露义务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经营或财产状况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事项。
② 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负责人”,是指依据《信息披露规定》第2条第4款可代表公司执行申报业务的人员。
③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理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条之2第1款各项任一规定的人员)及监事。
④ 除第1款至第3款外,本规定所使用术语的定义,依照相关法令及规定中所使用术语的定义。
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除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依照本规定执行。
①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严格管理因业务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泄露内部信息。
② 代表理事应制定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等的保管、传递、销毁等具体标准,并采取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其他必要措施。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立即向交易所申报。变更信息披露负责人时亦同。
② 信息披露负责人统筹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相关业务,并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1. 信息披露的执行
2. 内部信息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估
3. 内部信息的审查及是否披露的决定
4. 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开展教育等为运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需的措施
5. 对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信息披露业务的部门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指挥与监督
6. 其他代表理事认为运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必需的业务
③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履行其职务时,享有下列各项权限。
1. 要求提交并查阅与内部信息相关的各类文件及记录的权限
2. 听取负责会计或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他负责与内部信息产生相关业务的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必要意见的权限
④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履行职务时,必要时可与负责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商,并可由公司承担费用寻求专家协助。
⑤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理事(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
① 代表理事应指定信息披露专员,并立即向交易所申报。变更信息披露专员时亦同。
② 信息披露专员在内部信息管理方面接受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指挥,并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1. 内部信息的收集、审查及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
2. 执行信息披露所需的业务
3. 确认信息披露相关法规的变更等内部信息管理所需事项,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
4. 其他代表理事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认为必要的事项
① 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内部信息已发生或预计将发生的情形
2. 内部信息中已披露的事项发生或预计将发生应予撤销或变更的事由的情形
3. 其他信息披露负责人提出要求的情形
②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代表理事应为依据第1款及时提供内部信息而高效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体系,必要时可要求在与披露义务事项相关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取得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协助。
信息披露负责人为顺利履行与最大股东相关的披露义务事项及问询披露要求事项的披露业务,应向最大股东充分说明相关事实,并建立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信息传递体系。
① 与披露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在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将发生时,公司应要求子公司立即将其内容通知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专员。
② 公司为高效管理与第1款规定的披露义务事项相关的内部信息,应要求子公司设置管理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的人员,并在指定或变更该人员时立即通报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专员。
③ 公司可在信息披露业务所需的范围内,要求子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①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因业务原因不可避免地须向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外部审计人、代理人以及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员等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将相关事项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
② 在第1款情形下,信息披露负责人应采取签订相关内部信息保密协议等必要措施。
③ 依据第1款提供内部信息时产生公平披露义务的,应立即予以披露。(属于《信息披露规定》第15条适用例外的情形除外)
公司的信息披露分为以下几类。
1. 依据《信息披露规定》第1编第2章第1节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申报及披露
2. 依据《信息披露规定》第1编第2章第2节进行的问询披露
3. 依据《信息披露规定》第1编第2章第3节进行的公平披露
4. 依据《信息披露规定》第1编第3章进行的自愿披露
5. 依据法第3编第1章提交证券申报书等
6. 依据法第159条、第160条及第165条以及《信息披露规定》第1编第2章第4节提交年度报告等
7. 依据法第161条提交重大事项报告书
8. 其他依据其他法规进行的信息披露
依据本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包括公平披露在内的披露义务事项时,应注意将《信息披露规定》第6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对股价或投资判断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一并纳入。
① 发生第9条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专员应编制所需内容,备齐必要文件等,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
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审查第1款的内容及文件等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向代表理事报告后予以披露。
发生第9条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即使尚未到达《信息披露规定》规定的披露期限,信息披露负责人亦应尽最大努力确保该内部信息得到及时披露。
已披露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或拟予撤销或变更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专员应立即依据《信息披露规定》第30条进行更正披露等,采取纠正措施。
① 媒体等提出对公司的采访请求时,原则上由代表理事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接受采访。必要时可安排相关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接受采访。
② 公司拟向媒体等发布新闻稿时,应与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商。信息披露负责人必要时应向代表理事报告新闻稿发布相关事项。
③ 依据第2款发布的新闻稿内容属于公平披露对象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新闻稿发布前完成披露。
④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知悉媒体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应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相关事项报告代表理事,并采取必要措施。
信息披露负责人、信息披露专员及内部信息产生部门应日常核实媒体等有关公司的报道内容,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时,应采取纠正措施。
① 代表理事应认识到IR活动是KOSDAQ市场上市公司的经营职责,自发、持续地举办企业说明会,努力与投资相关方建立信任。
② 有关公司经营情况、业务计划及前景等的企业说明会,应与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商后举办。
③ 信息披露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专员应在企业说明会举办前一日之前披露说明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在说明会举办前将相关资料登载于交易所信息披露提交系统。
④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企业说明会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公开公平披露对象信息中尚未事先披露的事项。
① 市场上流传传闻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通过向相关业务部门征询意见等方式,核实传闻内容是否属实以及是否属于内部信息等。
② 经第1款核实,该传闻属于《信息披露规定》规定的披露义务事项的,应披露相关信息。
① 收到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等要求公开公司相关信息的请求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审查该请求的合法性等,并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② 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决定是否提供信息,可就被请求提供的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及股价,听取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等的意见。
③ 依据第1款的决定提供信息时,准用第12条第3款。
①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第172条第1款及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买入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买入并由此获得收益的,应将该收益(以下简称“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公司。
② 公司股东(包括持有股票以外的权益证券或证券存托凭证的人员,以下在本条中相同)要求公司向获得第1款规定的短线交易收益者提出归入请求的,公司应自接到该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③ 证券期货委员会向公司通报发生第1款规定的短线交易收益事实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立即在公司网站上披露下列各项事项。
1. 应归入短线交易收益者的身份
2. 短线交易收益金额
3. 接到证券期货委员会关于发生短线交易收益事实通报之日
4. 短线交易收益归入请求计划
5. 公司股东可要求公司向获得短线交易收益者提出归入请求,公司自接到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未提出该请求的,该股东可代位公司提出请求的旨意
④ 第3款的披露期间,为自接到证券期货委员会关于发生短线交易收益事实的通报之日起2年,或至收回短线交易收益之日止,以先到者为准。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第172条第1款及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的员工,在买卖特定证券等或进行其他交易时,应将该事实通报信息披露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不得将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关联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等的买卖或其他交易,亦不得使他人利用。
①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专员应完成《信息披露规定》第36条及第44条第5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业务教育等,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教育内容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
② 代表理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开展教育等,为预防第14条至第16条所列事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等作出充分努力。
本规定的修订或废止由代表理事决定。
本规定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规定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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